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对拟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趣;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第三十三条 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交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申请表。各院(系)对申请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的学生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具体考核办法和转专业手续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及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进入二年级的学生拟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者,应在大二上学期末,随一年级学生办理手续和参加相应考核。通过考核后,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凡按大类实行打通培养的专业,在完成打通培养教学阶段之前一个月,由所在院(系)公布各专业所接收的分流学生总人数。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的申请表。各院(系)根据学生的志愿,按学生的历年平均学分绩从高到低确定每个专业所选择分流学生的名单,并报学校工作小组预审后进入转专业考核等学籍管理相关程序。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之前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
2.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第三十八条 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经费。